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10浏览次数: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穗科管理【2020】86号

各部办、分支机构、项目监理部:

   近期,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多发,为有效管控公司在监项目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全力严防起重伤害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规定》、《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十个不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及公司领导要求,现就加强公司在监项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管理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包括安装、拆卸和加节顶升等作业),必须对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核。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时安装基础质量控制及验收行为。重点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基础是否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制作,是否做好各项隐蔽验收,安放在地下室顶板(楼面)的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是否有经设计单位复核的加固方案和承载力计算书,现场加固是否按方案实施等。

  (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人员、运行操作人员(包括塔吊司机、信号指挥人员、起重司索人员和物料提升机操作人员、施工升降机司机)等,必须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安装人员数量必须满足安装(特别是附着、加节顶升、拆卸阶段)作业需要。项目监理部要对拆装单位和拆装人员、塔机操作人员的资质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严禁无证作业。

  (四)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专项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同时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作业前,要督促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方案编制人员按照专项方案、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和规范标准等对作业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并签字确认;作业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导现场监督,同时,及时派员旁站监理,确保安全技术专项方案得到有效执行。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后,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监督检验合格的,监理人员应参与验收。

二、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使用管理

  (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通过验收合格,取得使用登记牌后,方可投入使用。凡检查发现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以下工况的,不准投入使用:

   1、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要求安装基础,或未做各项隐蔽验收,或安放在地下室顶板(或一般楼面)的建筑起重机械未提供设计复核加固方案和承载力计算书,或未按加固方案实施的;

   2、安装高度超过使用说明书或相关规定,不安装附着装置的;

   3、主要结构件的变形、开焊、裂纹、锈蚀等超过规范要求未及时处理,或主要结构件的磨损、变形、裂纹、锈蚀等达到报废标准不及时更换的;

   4、被随意调整和拆除安全保护装置,或使用不合格吊索吊具,钢丝绳磨损、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不及时更换的;

   5、擅自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6、建筑起重机械停层平台搭设不规范、防护不严密的。

  (二)督促施工单位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每月至少一次)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维护保养不得流于形式,或不按使用说明书及相关规定进行保养。

  (三)吊运过程中,重点检查操作人员执行“十不吊”的情况,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立即予以制止。

  (四)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年限超过三分之二的,必须督促施工单位每半年检测一次,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有下列情形的,必须经再次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1、设备达到最终使用高度的;

   2、检测合格后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

   3、停止使用半年以上的;

   4、设备使用中,经过大修的;

   5、发生设备事故或因自然灾害受损严重的。

三、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

  (一) 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主要检查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检验检测、使用登记办理情况,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情况,安全档案建立情况以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及现场实施情况。

  (二)加大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包括顶升、附着)和拆卸环节的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安装拆卸工的安全技术交底情况、设备拆装单位资质和安装拆卸工资格情况、安装拆卸工与安装拆卸报审表是否一致情况、顶升附着作业前验收情况等。对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三)监理人员在现场安全巡视过程中,应重点对设备及附着装置是否检测、设备使用是否超年限、特种人员是否持有效证件上岗、塔吊与周边建筑物(脚手架)是否碰撞、塔吊附着以上自由端高度是否超高、施工升降机超载保护装置是否有效、施工升降机防坠器是否过期等情形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要求相关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属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四)建筑起重机械现场管理情况。塔式起重机主要检查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的安全可靠性,标准节螺栓是否松动,主要受力构件是否变形或开裂,钢丝绳是否变形或断丝超标,超距附着支撑是否无计算随意制作,设备是否套牌使用等。施工升降机重点检查上下限位开关是否失效,防坠安全器是否在有效检定期限及寿命期限内使用,超载保护装置是否装设,标准节螺栓是否松动,整机是否在有效使用期限内等情况。

  各项目监理部必须依法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切实加强危大工程管控,认真开展排查和隐患整改工作,严禁流于形式走过场等不履职行为,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责任单位整改落实,确保租赁、安装、检测、登记、使用、维修、保养、顶升、拆卸各环节管理到位。

  即日起,各项目监理部要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立即对所有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在监工程项目进行全面彻底和严格的自查自纠,并于6月25日前将检查表(附后)报送监理服务部(邮箱:SKGL2020@163.com)。同时,该检查表将作为项目监理部每月定期安全专项检查表,各项目监理部必须在起重机械进场至退场期间的每月25日前组织一次检查并发至监理服务部邮箱。



附表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表(塔式起重机)

附表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表(施工升降机)


广州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